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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或者日后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所谓敲诈是指用口头、书面或者他人转达等方式,公开或者暗示实施威胁或要挟,以使被害人由于惧怕而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行为人一般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候实现威胁,但也可以用实施暴力相威胁,而且也可以用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

  2、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或要胁行为,必须实际上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产生了精神强制,心理上造成恐惧。对于威胁、要挟行为是否使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实际受到了威胁或者强制,存在多种观点,笔者认为:认定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是否实际受到了威胁或者强制应以行为人的威胁或要挟行为是否给被害人的意志自由造成影响,是否使被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为标准。

  3、构成本罪,必须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人敲诈被害人向被害人索取的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四)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行为人若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只是在民事、经济纠纷中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索取正当债务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二)构成本罪,必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按照法释200011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三)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威胁或要挟方式,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三、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犯罪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威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

  1、威胁的内容不同。本罪中威胁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损害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的威胁均是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暴力威胁。

  2、威胁的方式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不当面实施,抢劫罪的威胁必须是行为人当面向被害人实施,本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抢劫罪的威胁必须是口头明示的。

  3、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本罪实现威胁的时间既可以扬言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实施,而抢劫罪的被害人如不立即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要当场实现。

 

  4、威胁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中威胁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抢劫罪中的威胁所指向的对象则只能是持有财物的被害人本人。

  5、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时间不同。本罪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事后取得;而抢劫罪则只能是当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