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如何划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如何划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2011-08-0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有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本网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