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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因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方的数额标准并不一样。广州地区的标准是:“数额较大”为人民币二万元;“数额巨大”为人民币十万元。

 

    司法解释授权各省各地区参照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标准,并备最高院备案。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经济较为发达的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包括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13个市)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但2001年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达到5千至1万的,应追诉。但不同部门司法解释矛盾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的司法解释权行使问题,两高在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也不缺很多矛盾的地方,我们管那叫“司法解释打架”,表现最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一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问题,公、检、法三家都有自己的规定,同一问题,在不同司法机关具体落实上有偏差或冲突。这问题在法律界是明摆着的了。所以,两高近年在刑事方面的共同涉及的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一般采用联合发布的问题,尽量避免“打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