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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5万两官员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判刑6年徒刑
受贿45万两官员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判刑6年徒刑
2011-12-26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 受贿
受贿罪分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和六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和6万元。黄某、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2月8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贺某君,原系清远市经济贸易局中小企业局主任科员,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的融资、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上市培训等服务工作,协助有关企业申报省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市中小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创新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评审。
2007年至2010年间,贺某君与原任清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的黄某文合谋,由黄某文负责物色联系企业,利用贺某君的职务之便,在为中小企业申请发展专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过程中,共同收受企业老板送的好处费。先后收受清新县某农业食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清新县某造船厂、清远市某水运公司船舶修造厂等四家企业的老板送的好处费共457000元,其中:贺某君收受205000元、黄某文收受252000元。此外,2010年中秋节前,黄某文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清新县某造船厂加强治安管理需要经费为名,收受黄某某、梁某某送的好处费10000元。
佛冈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君、黄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贺某君、黄某文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遂依法减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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