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绑架罪和非法禁锢罪的案例分析
绑架罪和非法禁锢罪的案例分析
2013.04.30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于是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念头。经考察,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李甲之子李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李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李乙的学校并将李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李乙骗出。张某与王某一起将李乙带回酒店,将李乙关押于储藏室内。16时许,张某打电话给赵某(女,1985年5月生,是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并告知赵某李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赵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赵某共3次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次日,张某赶到赵某住处,再次要求赵某继续打电话向李家勒索,赵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罪犯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1.本案中,张某、王某、赵某分别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分析本案中赵某的犯罪停止形态3.分析本案中张某、王某、赵某的刑事责任4.如果本案中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李乙,则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Neoliscolesix
0
1、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乙,构成绑架罪(主犯);王某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故意,但为帮助张某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李乙,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与张某事后通谋,并具体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与张某形成共同犯罪,构成绑架罪(从犯)。 2、赵某为犯罪既遂。绑架罪的既遂并不以财物的取得为判断标准,赵某与张某已经实施完毕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各个构成要件,故犯罪形态为既遂。 3、张某绑架罪既遂,并无较轻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赵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应当比照张某所判处的刑罚从轻处罚。 4、若张某杀死李乙,仍构成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诚挚谢意!
分享到: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