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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院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200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2.学理解释:摘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522-533页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方式上看,可以是口头、也有书面的;有明示、也有暗示的;有的直接当面向当事人提出,也有的通过第三人转达。从内容上看,有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的;有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隐私进行要挟的;有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财物相威胁的;还有凭借、利用某种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进行要挟。从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看,既可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较出。总之,行为人是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己交出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两者都使用了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时限上都有所不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时立即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虽然威胁的内容要广,但是程度稍轻,时限稍缓,使被害人有个回旋余地。
第三、青岛中院量刑指导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基准刑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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