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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1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伟康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伟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赵伟康进入他人居住的房间内窃取财物,属于入户盗窃,其窃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赵伟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赵伟康系入户盗窃、未认定其系累犯,显属不当。被告人赵伟康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