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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平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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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平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件辩护词 (2011-11-25 14:49:06)
标签: 贪污无罪 事业单位人员 滥用职权罪 免予处罚 财经 分类: 律师实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和平(化名)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张和平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张和平没有与王老吉(化名)共同贪污4万元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1)张和平 4月20日笔录第2页最后一段:王老吉提出帮他们单位转12万元出来给职工发福利,我当时就同意了。
(2)张和平4月20日笔录第3页第一段:过了一个多月,王老吉给我说如果有人说起这个事情(转12万的事)就说是8万。
(3)王老吉4月9日笔录第3页第6段:当检察官问台上其他人知道不知道转12万元一事时,王老吉回答说:陈宏知道,但是我告诉她的是只有8万元,我记不清楚是什么时候讲的,告诉张和平说如果有人问这事你就说是8万元。意思是如果陈宏问台上转款的事情,就说只转了8万元。
(4)王老吉4月13日笔录第4页最后一段:“我把张和平交给我的钱和卡拿回宿舍里,想要成立公司为职工谋点福利时就产生了自己也要弄(贪污)一点的想法。”
(5)王老吉4月13日笔录第6页最后一段:陈宏来台任副台长以后,我给陈宏说我已经从台上套了8万元出来,后来有一天我就给张和平说如果有人问就说是8万。
(6)公诉机关称张和平有帮助隐匿贪污的指控不符合事实。本案正是张和平得知王老吉有贪污4万元的事实后,向检察机关及时举报,才使案件得以告破的。
以上事实证明,王老吉与张和平在转款前的意思沟通是:转款12万元用于职工发福利。王老吉是在款项到手后,才独自决定贪污4万元的。且在贪污行为已完成后一个多月才将事实告诉张和平的。
共同故意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犯罪行为完成后的告知不能形成共同的犯意。王老吉是在贪污行为完成之后,才告知张和平已贪污4万元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王老吉贪污4万元一事,张和平缺乏与王老吉共同贪污的故意。
二、公诉人认为张和平同意协助转款12万元发福利时,即已与王老吉形成了共同贪污的故意,此与《起诉书》相互矛盾。
具体的矛盾之处表现为:假设公诉人关于张和平同意协助转款12万元发福利时已与王老吉形成了共同贪污故意的主张成立,那么,王老吉被告指控的贪污金额就应当是12万元,而不是4万元。由此可见,公诉人的主张与《起诉书》相矛盾。若公诉人的意见成立,则《起诉书》错误;反之,若《起诉书》意见成立,则公诉人的意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