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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关于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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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关于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作者:杨统河 时间:2012-04-28 浏览量 0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本案被告人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本案中至少有六条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严重过错,而被告人均采取了措施。
第一、在被告人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被害人未靠路边行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被害人横过道路,先是向机动车上扑,后又绕到车身右侧,而不是按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在案发前有强拦车辆、向肇事车辆扑的行为,这显然是被害人的过错。
第五、无法排除被害人自杀的行为。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驾驶车辆并没有撞到被害人,也没有刮到被害人,被害人是自己趴到肇事车辆后轮下压的,并且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是不可能倒在大客车的后轮下的,故无法排除被害人是主动扑到被告人后车轮下自杀导致事故发生,这也被告人无法防范的,是被害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
首先,被告人违法的证据不足。
其次,即使存在违章行为,还必须证明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违章行为,故分析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没有事实依据,这里不再展开。
三、应当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并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根据上述,本案被告人没有违法过错,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无法排除被害人自杀即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故应当依法认定被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本起交通肇事案中有严重的违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过错行为,被告人没有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章过错,认定其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请合议庭考虑。谢谢!
杨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