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诈骗罪争取缓刑之律师代理实录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诈骗罪争取缓刑之律师代理实录 (2012-02-19 22:08:24)
标签: 杂谈
接受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马某亲属的委托,担任马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前会见了马某四次。在庭审中,就马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犯罪金额、认罪态度、愿意退赔赃款等罪行应当从轻、减轻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时宣告缓刑。
法院经多方调查,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了第某号刑事判决书,最后判决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取得的满意的的效果。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所依法接受向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诈骗案被告马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并认真阅读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马某应认定为从犯,且对马某的涉案金额和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给予采信。
一、被告马某的行为应认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马某在本诈骗案中仅仅是接电话,诈骗的其他工作如提供场所、广告、银行卡、取钱等关键性工作全部由主犯李某在实施,马某在诈骗中所起仅是辅助、次要作用。因此,被告马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起诉书》中认定马某为涉案金额人民币360345元有误,马某的实际涉案金额应认定为15600元。
本案的涉案金额从2008年3月份开始计算,马某的犯罪金额应从2008年3月份开始计算,因在之前马某并未实际参与该诈骗行为,从三被告的笔录里可以相互印证:(1)李某在2008年11月13日的预审笔录里第一页最末一行说道马某是2008年3月初来的,她是做“罗某”和“李某”两个广告,马某其该两个广告收入的20%提成,该说法与马某的供述相一致。(2)李某在2008年12月29日的预审笔录第二页(即总第22页)第十三行明确是今年三月份才开始的,以刊登的六个广告的电话的开通时间可以确定时间。
公安机关在《李某等团伙诈骗案涉案金额认定意见》中最后一页马某的涉案金额认定“查证该人以“罗某”“李某”的人头,分别诈骗杨某某17700元(存疑金额4000元)、刘某某11300元(存疑金额4800元)、刘某某10600元、何某某1000元、朱某某5000元,共计45600元,剔除存疑的8800元,涉案金额宜认定为36800元)”,对于上述金额的认定,应剔除以下金额后应为15600元,而不应是36800元,理由如下:
1、应将杨某某17700元全部剔除
根据《李某等团伙诈骗案涉案金额认定意见》涉案金额及疑点“第(一)条第2)杨某某(宁夏):四次汇款累计17700元,08.7.4-18叶某,存疑:其中4000元汇款凭证;叶某不是广告人头”既认定叶某不是广告人头,则应将该17700元全部剔除。
2、应将刘某某11300元全部剔除
根据《李某等团伙诈骗案涉案金额认定意见》涉案金额及疑点“第(七)条第3)刘某某(山东):四次汇款累计11300元,08.6.6左右,陈某
存疑:只有3500元汇款凭证,另有7800元无凭证”因认定时扣除的金额是4800元,而不是7800元,金额有误,且“陈某”不是广告人头,则应将该11300元全部剔除
3、应将何某某1000元全部剔除
根据《李某等团伙诈骗案涉案金额认定意见》涉案金额及疑点“第(十五)条第5何某某(湖北):1000元08.5.21
陈某 ” 陈某不是广告人头,应将该1000元全部剔除。
三、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
四、被告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经过,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1、从本案被告犯罪的客观原因分析,马某从小家境十分贫寒,文化程度不高,系残疾人,左眼全部失明,离异多年且独自养育一个小孩,母亲患重病,她曾多次在外找工作都未能成功。在其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看到亲戚李某在家利用电话就可以轻松挣钱,本想多挣点钱补帖家用,但其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心理让他参与了该诈骗行为,被告现在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曾多次表示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人。
2、在其经济能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多次承诺愿意多方筹钱尽最大的努力退赔赃款,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本案性质并非暴力性犯罪,是被告利用受害人贪财财色的心理实施诈骗,其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虽已涉嫌诈骗罪。本案被告应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也明确表示愿意向受害人退赃。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虽情有可原,但法理难容,他的犯罪行为令他今生都会后悔莫及,被告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希望能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马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判处其有期徒刑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