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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红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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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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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2-08-16 浏览量 0 评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及代理人。在这里,我首先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庭前通过会见及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刑事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道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因为受害人的情况当时还是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在询问调查后,便让被告人回家了。后来,当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已去世时,被告人选择了主动投案。3、通过交警部门的讯问笔录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认定自首的规定。
二、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从本案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悔罪,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被告人认罪犯的案件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无违法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母亲身有残疾,孩子还很幼小,家里的经济情况非常不好,被告人是一家的家庭支柱,所以,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理,给这一家人以希望。
五、被害人伤重住院时,被告人**曾积极筹措了两万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后来也一直在想办法,被告人的现有财产只有车辆一辆,愿意抵给原告,但由于被告人家庭实在是困难,经济能力所限,不能达到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但是能看出**及其家人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的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方秀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