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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3-09-08  浏览量 0  评论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年。而根据《刑法》第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积极主动的交代了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前述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被告人彭某某的诱使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而且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首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是刚刚从部队退役步入社会的青年,之前从未接触过毒品,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是受被告人彭某某的诱使才走上贩卖毒品道路的,因为从犯意的提起到具体的买卖都是由被告人彭某某操纵的。

1、贩卖毒品这个犯意是由被告人彭某某提出的(详见案卷证据材料卷第7页第4行—第5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彭某某给我说卖冰比较能挣钱,而且她在四川认识卖冰的人,她能弄到冰”;证据材料卷第16页第4行—第5行以及第20页倒数第8行—第9行被告人王某某也有类似供述。案卷证据材料卷第35页第14行—第15行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在我们还没有贩卖毒品之前,我曾经跟王某某说过卖冰毒能挣上钱的事情”)。

2、购买毒品是由被告人彭某某牵头联系的(详见案卷证据材料卷第7页倒数第1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在四川简阳,彭某某联系了一个男人,然后买了冰毒”。案卷证据材料卷第26页倒数第2行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我给一个叫四哥的男的打电话问能不能搞上冰毒,然后我又讲价格”)。

3、出卖毒品也是由被告人彭某某一手操纵的(详见案卷证据材料卷第8页倒数第6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在陕西商洛,彭某某联系了一个中间人,然后卖了2克冰毒,彭某某后又说,她在嘉峪关那里能够联系上人出货,然后我们就到嘉峪关了”;案卷证据材料卷第35页第14行—第15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彭某某因为之前在嘉峪关呆过,事先就和嘉峪关那边的买家联系好了,具体和嘉峪关谁联系的我不清楚,当天我们就开车嘉峪关走”,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材料卷第52页、第56页、第57页、第62页均有类似供述)。

五、从客观上来看,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绝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年以下量刑,给他一次重新做人,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将不胜感激!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