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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探析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据刑事法律和法律援助条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保护及援助问题上苦下功夫,做了大量实际的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分析,探索性地提出了法律援助审查办法。
一、未成年人刑案法律援助在批捕阶段的现状
现阶段由于很多社会原因,未成年刑事案件数量上呈上升态势,且多牵涉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等暴力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该保证得到贯彻执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司法部门不会主动介入案件的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了解或者很难实际上操作申请法律援助,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很多案件中,援助律师介入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这种情况下,侦查和批捕阶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也很难收集证据来参与诉讼活动。而根据实际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2010年1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共批捕28案63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共13人,占总数的20.6%。同年2月批捕54件110人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7人,占到总数的24.5%。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为了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挽救滑向犯罪深渊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有责任也有义务让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能够帮助到有每一个需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工作实践中的思考和做法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在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和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宝鸡市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诉讼地位不对等现象比较普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处于被动状态,对于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会产生不利后果,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激化矛盾。工作做的越细,细节把握的越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挽救工作做的越多,就越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越能保证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侦监部门一线办案工作人员,经常在思考如何才能在这方面做好。
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不出台一部操作性强、规范细的制度性文件来约束侦查机关的行为,很难让侦查机关自觉接受侦监部门对这个问题的新要求,于是经过深入的调研、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陈仓区检察院创新性出台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必要性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情况审查制度》,并于2010年9月经检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开始实施。
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属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案卷材料不齐,拒绝收案。其中律师介入案件的材料主要是指:1、律师介入案件的证明性文件;2、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调查的材料;3、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认识,及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认识。4、律师对侦查行为、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意见、建议、请求。
三、产生的意义和社会效果
出台这项规定,得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司法机关承诺以后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申请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同意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书面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介入。规定的出台是有益的探索,其效果表现在:
1、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嫌疑人不是罪犯,逮捕是司法程序进行下去的保证手段而非对罪犯的惩罚手段。逮捕必要性上做的越详细越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得到了切实保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更好的得到贯彻落实。
2、进一步明确了捕与不捕的界限范围,避免了不该捕而捕和该捕而不捕的现象的发生,限制了办案工作人员的个人见解左右逮捕审查的结果的程度,让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让不应该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更多悔改的机会,而且避免了社会矛盾的增加,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3、更大程度上保护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作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等多项国家级荣誉的获得者,陈仓区检察院近年来更加注意在法律监督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度督促司法援助的提前介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更加慎重,能挽救一大批不慎滑向深渊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学校和社区、家庭监督改造能更适应他们的特点。
制度的出台和实施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强化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文明和保护人权,可以更好的体现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