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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侦队立案实践经验之五

    北京一个商人,经朋友介绍,将壹佰万元现金借给了北京一对夫妻。北京商人与北京夫妻的男方签署了借款合同,按照男方的指示,将壹佰万元现金通过银行柜台汇进到了北京夫妻的女方的银行卡。第二天,女方将银行卡销户,称没有和北京商人有过借款关系,该笔资金不予退还。北京夫妻的男方称,北京商人的资金是汇给了女方,应找女方索要。此案能否按照立案?回答是否定的。应按照民事纠纷起诉。理由是,北京夫妻的男方与北京商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女方收取了现金。冤有头,债有主。女方不能不当得利,男方负有归还的义务和责任。夫妻之间有家事代理权。如果北京夫妻有过类似的行为多起的,说明北京夫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则可以按照借款合同诈骗犯罪予以刑事立案。否则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此案使人联想到,如果北京夫妻离婚了,如何处理?如果北京夫妻的女方称,男方的借款不适用于家庭生活,应由男方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