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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郭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郭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19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雪飞,男,27岁,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因涉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中洋,男,22岁,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绑架,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镇伟,男,23岁,汉族,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市,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绑架,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晓林,男,21岁,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绑架,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南晓文,女,20岁,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绑架,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隗艳华,女,22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因涉嫌绑架,于2007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勤民,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崔晓林犯绑架罪;被告人南晓文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隗艳华犯绑架罪、窝藏赃物罪,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崔晓林,被告人南晓文、隗艳华及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南晓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晓文犯绑架罪、抢劫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南晓文有未遂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南晓文减轻处罚。

  被告人隗艳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隗艳华是从犯、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犯绑架罪减轻处罚;被告人隗艳华在接受杨镇伟给予的物品后不知道是赃物,是事后知道的,主观上不具备窝藏赃物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经预谋后,持尖刀、仿真左轮打火机手枪到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中学附近,将杨某强行带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隗艳华的租住处,对杨某进行殴打、恐吓,向杨某索要现金50 000元,并带着杨某去取钱。当日17时许,杨某在取钱过程中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隗艳华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为引出杨某,将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鑫速龙网吧内上网的杨某的表弟陈某某骗出,将陈某某绑架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四街村杨镇伟的暂住处,抢走陈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480余元、CECT手机1部,后将陈某某绑架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一街村蔡中洋的暂住处。被告人郭雪飞等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的家人,索要赎金30 000元。见陈某某的家人迟迟不交赎金,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杨镇伟、崔晓林、南晓文、隗艳华6人经预谋,于13日晚将陈某某的左手小手指剁下,对陈某某家人进一步威胁、恐吓。陈某某家人被迫往被告人郭雪飞等人指定的账户内存入现金10 000元。被告人郭雪飞、蔡中洋、崔晓林、南晓文于2007年2月14日取出4500元赎金后被抓获;被告人杨镇伟、隗艳华亦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上限),被抢的CECT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