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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文/刘家川

摘要:近年来,新闻媒体监督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该文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目前新闻媒体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媒体监督 监督环境 制度建设

新闻媒体监督是现代传播条件下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民意见的媒介表达。具体来说,它是指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采取不同方式发现并披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不当行为,并且督促该社会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地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一、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

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时起,就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随着我国民主气氛日渐浓厚,新闻媒体监督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实施新闻媒体监督的历史并不长,再加上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突出表现在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上。

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我国目前在新闻媒体监督过程中出现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某些监督有干涉司法之嫌。在现实中,由于人情、利益以及监督环节的失控等因素,媒体的监督有时可能出现偏差,对个案监督有干涉司法之嫌。某些新闻媒体超越舆论监督机关的权限对案件作出带倾向性、煽动性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导致某些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有的案件尚未开庭,就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舆论导向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这往往对司法机关构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出现“媒体审判”的非法治倾向,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

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新闻媒体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即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人格权都是被侵害的对象,只有行为人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传播有损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内容时才发生。新闻媒体侵犯公民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第一,新闻媒体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有关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某报的“有照为证”专栏,以“路边挂烤鸭太不卫生”为题,刊登了一张照片,画面为一排烤鸭光秃秃地挂在窗外的铁栏杆上,并点名是某烤鸭店。店主为此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称新闻图片是张冠李戴,嫁祸于人。并要求赔偿、更正,恢复名誉。最终该报社做出赔偿。

由上述案例可知,新闻媒体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有以下特点:其一,侵权的主体是新闻单位及新闻传播有关的人员,即新闻媒体监督权行使的主体,也是对公民人格权侵害的主体。其二,媒体使用了侮辱、诽谤等言辞。新闻媒体监督是以言词的形式向受众传播信息,然而滥用权利借机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羞辱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则构成了侵权。其三,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指向特定的人,无论是指名道姓,还是根据新闻内容可以推断,只要造成了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以及出于其他市场因素的考虑,经常会未经权利人许可便将其隐私公之于众。例如,2006年我国首例艾滋孤儿诉媒体侵权案。本案中,由于媒体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将报道的主人公——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的某小女孩的真实姓名、照片、经历公之于众。这使刚刚隐瞒身份在某学校过上正常生活的原告重新陷入痛苦之中,媒体的侵权行为深刻影响了小女孩的生活。

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另一种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新闻采访侵害公民隐私权通常通过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等非法手段,收集当事人的隐私。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披露其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

在实践中,新闻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尤为重要。新闻媒体滥用权利使得新闻官司不断出现,降低了新闻的社会运转效率,使权利行使主体无所适从。因此,要从认识上和实践上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认真研究舆论监督,使之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对媒体做好舆论监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