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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

  [摘 要]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本文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故意伤害;界限认定;轻伤后果;特异体质

  作为一种古老而多发的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故意伤害罪本应成为一个清晰而明了的罪名,但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导致在认定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外刑法相关理论及具体案例,对故意伤害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揭开其面纱,对我国故意伤害罪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犯罪的故意,殴打是违法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一种是损害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而一般殴打行为,通常只是造成他人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1]一般殴打行为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经常在表现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受害人的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会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呢? 例如:甲是某矿务局综合工程处材料员。某日下午甲去某厂将盖楼房剩余的门窗拉回本单位。甲将门窗装车以后,因门窗的数量问题与现场打更人员乙(男,51岁)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甲打乙一拳,踢其胸部两脚。乙被打伤后,感到胸部疼痛,当天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左胸外伤,第五、六、七、八、九肋骨骨折,属于重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作出了有罪判决。[2]本案中甲对乙进行代写论文拳打脚踢,从打击的方式和力度上看类似一般殴打行为,但乙年老体弱受到打击很容易造成伤害,甲明知这一生活常识,仍动手殴打乙,并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其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甄别行为人的伤害故意和殴打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要素,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否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如果对伤害的结果既明知又希望或放任,那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则是一般殴打行为。具体来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打击时选择的对象。同样的殴打行为,实施在不同的对象身上能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对特殊对象的打击行为可能造成的特殊结果。比如一拳击出,打到青壮年身上,可能是殴打故意,而打到老弱病残身上,就可能是伤害故意。

  2.打击时使用的工具。不同的工具所具备的杀伤力也是不同的,比如匕首、斧头、硫酸相比普通的棍棒无疑更足以致人严重伤害。而对于这种伤害后果,行为人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应当能够预见。

  3.打击时选择的部位。打击时选择头部、颈部、心脏等人体要害部位与选择臀部、腿部、胳膊等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的部位,行为人具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

  4.打击的力度和次数。一般来说,打击的力度和次数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成正比。打击的力度越大,次数越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轻伤后果是否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必要条件

  2010 年 6 月,某杂志编辑方某在下班途中遇袭受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头部部分伤处有颅骨显露、头部受伤后出现不良反应。8 月 29 日“,打假斗士”方某某在石景山区的住处附近遭遇两名陌生人袭击,被喷辣椒水及用铁锤追打。经警方侦查,先后将涉案的 4 名犯罪嫌疑人控制,幕后主使某大学教授肖某某对两起案件均供认不讳。9 月 30 日,此案从警方移送检察院。10 月 10 日北京石景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肖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该判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据悉,在肖某某案中警方侦查时是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时是故意伤害罪,检方批准逮捕时还是故意伤害罪,但在方某的轻微伤鉴定出炉后,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罪。[3]肖某某案件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观点,那就是认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