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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于刑法的问题~ 1、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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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能,按照罪责刑项适应性原则,如果女性强奸男性要作为犯罪来论处,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标准就是此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否认,女性强奸男性的社会危害性普遍来说没有男性强奸女性的社会危害性大,但是男性受害者因此所留下的伤痛确是现实存在的。如我国刑法现行规定的强奸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女性强奸男性的女性强奸可以判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我们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按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女性强奸犯(直接实行犯)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巨大的,我们应该尽快呼吁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及早在我国刑法中加以相应的修改,不能让女性强奸犯(直接实行犯)继续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
2、
我国刑法典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实际状况的。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处于初中阶段,正在学习中等文化知识,已经接受了超过幼年人之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因而具有了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都还未达到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有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一切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中危害性质明显和危害很严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刑法中的其他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和体现了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备的责任能力的特点,因而是合理的。
  从刑罚目的的要求看,这种合理的规定也为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为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重大危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行为人能够理解其危害行为与刑罚之间的联系,其他同年龄段而又往犯罪道路上滑的人也能因此而受到教育和警戒。广大群众也能对此种定罪处罚予以充分的理解与支持,这样就有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同时,这种规定还兼顾了我国处理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的要求和刑法保护国家与人民重大利益的需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所标明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外的危害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不严格,存在着违反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而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一般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的在追究此年龄段行为人严重危害行为之刑事责任时,对此年龄段未成年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其他危害行为如一般盗窃、抢夺等也作为犯罪一并追究;有的则单独追究了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显然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犯罪之外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等等,这些做法都是应当纠正的。
 此外,还应当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法律限定的严重犯罪以外的刑法中其他危害行为,虽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得定罪判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能成为实行犯。间接正犯就是共同犯罪,人家没构成他帮助或者教唆的那个罪名,她自己按间接正犯处。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另外还有一些本来不负刑责年龄,转化成以上罪名的。按上述罪名处

1答: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现行刑法对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女性也是作为从犯进行处罚的。
2答:对与抢劫,强奸,杀人,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

  

1.在我国刑法中。女性还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可以成为协助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补充: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2。已满14岁的人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都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