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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武汉刑事辩护
对挪用公款罪辩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关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注意区别本罪和贪污罪。
在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则区分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前者按照贪污罪定罪,后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第一,两者所侵犯的客体有一定的区别,前罪侵犯的是财产的占用。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是所有权;第二,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前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而后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第三,两者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后罪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以使用为目的,后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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