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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彭X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彭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证彭X涉嫌参与2008年5月11日故意伤害荣X能致死一案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用以证明彭X参与2008年5月11日案件的唯一直接证据是该案被告人廖XX(花名李X)于2008年12月24日所作的讯问笔录。在该笔录中,廖XX指认事发时,自己与彭X当时在溜冰场玩,得知梁X林与人打架的消息后赶到现场。而后,这一说法被廖XX本人在其后的讯问笔录(2011年1月28日前移交给公安机关的证据中暂没提供)中全盘否认。且,廖XX的如上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词不能吻合,具有较大的虚假性。从证人荣X丽于2008年5月26日证词可知,该案事发起因是受害人荣X能于当晚在神山大道附近看到一对年轻男女共骑一辆自行车,随口发表议论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后不久即被人追打。根据案件材料,可知廖XX的女友李X(花名豆腐妹)有辆小型女式自行车,二人常在附近共骑。从证人对骑自行车男女外形的描述,可以推断当天骑车的人正是廖XX及李X。因此,廖XX所述关于当时与彭X在溜冰场玩、其后赶到现场的供述不实。
同案犯蒋X德的供述相较之下具有真实性。蒋X德在2008年12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对该案的交待是:同年5月某天晚9点,与“矮子”买烧烤时,收到廖XX(花名李X)电话称一人很“牛”,纠集阿星、“矮子”、胖子、阿风等人动手打一名男子。公诉机关显然是因为彭X有花名为矮子,就将蒋X德所称的“矮子”认为是彭X。但蒋乐德对“矮子”的描述是“约17岁,肤色偏黑,说四川话,是四川人”这些特征与彭X明显不相符。而蒋X德于2010年1月20日的辩认笔录中虽然指认编号为12的彭X花名为“矮子”,但在该辩认笔录中,蒋X德只是指证其参与2007年春节前某天晚11点在烧烤档打架,刚出手即被市场保安人员制止。并没有指证彭X与“5.11”案件有关。如果蒋X德在对“5.11”一案中的陈述中,“矮子”所指为彭X,则在辩认笔录中,蒋X德不可能不指证性质和后果更严重的“5.11”案件,而指证就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烧烤档口打架案。
2、同案人蒋X德与廖XX关于彭X到场时间、作案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供述在细节上并不一致,可见不具有真实性。
蒋X德的交待参与打架的是与“矮子”等人,是先一批赶到事发现场拦截的。在这过程中,蒋乐德抓住被打的男子,由“矮子“等人打受害人的脸。之后有人逃走,“矮子”及蒋X德去追,没追打,二人又赶回事发现场,看到被打的人头部流血倒在地上。
而廖XX的交待是,参与打架的彭X路、所谓的“彭X”、廖XX及另两名男子共五人赶到裕美宾馆,看到蒋X德已经与一帮人在打架了。廖XX和“彭X”去帮梁X林和姚X,“彭X”有腿踢男子的头部及胸部。之后,“彭X”和廖XX又将该男子反剪手压在地上。
从二人证词可见,所谓的“矮子“和“彭X”的到场时间前后、殴打细节互相矛盾,说明二人证词不具有真实性。
3、最能说明被告人彭X与“5.11”案件无关的证据是证人赵X香的证言。赵X香是裕美宾馆的保安,“5.11”案件事发当时,他正在上班。在2008年5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他交待当晚他在宾馆大门口外面看到十多名男子殴打一名男子。而在2010年2月1日的辩认中,对标号为11号的彭X照片,其表示,常看到其在神山出现,但“5.11”未参与打架,也未在现场出现过。
相较于案件被告人的证言,证人赵X香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立场中立,更具有客观真实性。赵进香表示彭X常在神山出现,说明彭X这张脸孔相对赵来说,是一张熟脸,如果彭X有参与该案,在一群不认识且不能留下印象的人群中,不可能不被认出来。从目击证人荣X丽、胡X辉的证言中可知,“5.11”案件中参与殴打受害人的廖XX的同伙共有约十人。这一事实与赵X香的证人可以印证。而无论是廖XX还是蒋X德的证言,都表时各自所供述的所谓的“彭X”或是“矮子”到过事发现场并对受害人进行过殴打。假如廖XX的供述所实或蒋乐德口中的“矮子”指的是彭X,则能认出彭X这张熟脸的现场目击证人赵X香不可能不指证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