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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这些犯罪人员绝不能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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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这些犯罪绝不能心慈手软
2009-10-27 01:42:00 来源: 华商网-新文化报 
轰动全国的“钓鱼执法”事件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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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重视信用和对老百姓负责任的政府,在经历了“钓鱼执法”这样的典型负面事件之后,都必须拿出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挽回损失然而,倘若这种行动和相关处理结果只是浮在表层上,而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不对“钓鱼执法”的产生来个刮骨疗伤,想必,“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仍将会成为一句空话,而换一身马甲的“钓鱼执法”,很难说不会重新出现
这是因为,在整个“钓鱼执法”事件中,罪魁祸首不只是哪一个人,而是多个群体就拿孙中界遭遇的“钓鱼执法”事件来说:首先,那个装可怜让孙中界落入圈套的陈某某,是交通执法大队的一名“”,他其实代表了一个“群体”,他们专门实施引诱司机上当其次,那个告知“”执法情况的蒋国辉是个“钩头”,他代表了一个“钩头群体”,专门负责协调交通执法大队和“”之间的利害关系再次,就是交通执法大队,一次“钓鱼执法”得以实施之后,他们除了给“钩头”、“”部分报酬之外,其余的罚款则全部予以提留剩下来的就是广大无辜司机,他们成为提供罚金的“冤大头”群体
不难看出,“钓鱼执法”其实形成了一个可怕的食物链,只不过这个食物链因不符合自然规律而不能像自然界的食物链那样可以自我调节也正因此,它放到法制社会的背景下来看,是不文明的、非法的,对社会会产生危害但是,要让这个食物链彻底消失,是不是只用抓住一两起“钓鱼事件”的执法进行问责,抓住几个“钩头”和“”予以惩处,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笔者不以为然要知道,“钓鱼执法”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食物链”有无数条,而目前市在发布会上通报的“钓鱼执法”事件也就那么两起这种对孤立事件的惩罚,恐难改变整个恶劣的“执法生态”
更重要的是,“钓鱼执法”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数据显示,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光在2007和2008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获得的罚没款就达5000多万元此时,具有创收冲动的执法以及“钩头”、“”显然不会轻易放弃“钓鱼”,而会变换花样来谋取不法利益不仅如此,2008年6月,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其引言指出“出租汽车管理行政争议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热点,对此类案件合法性审查要件和方法的把握也有些争议,为规范审理,我院与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一内部意见明显偏袒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相对人明显不利
换言之,目前从“”到“钩头”,从执法到相关法规,对消除“钓鱼执法”都是极为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彻底清除“钓鱼执法”现象,还必须正本清源,必须拿出刮骨疗伤的胆识和勇气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司法对实施“钓鱼执法”的,必须亮出最锋利的“剑”,那就是诈骗罪我国《刑法》指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实施“钓鱼执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绝不能心慈手软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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