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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辩护

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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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辩护词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的父亲何来的委托,指派陆慧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次审理。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何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然而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被告人何某在第一次、第二次供述中承认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第四次及本案补充侦查时的供述均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何某供述其将毒品贩卖给“明仔”、“又肥又瘦”时,又无法说明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的过程等,存在诸多疑点。而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其它证据证明被告人何某与“明仔”、 “又肥又瘦”存在毒品交易。在仅有被告人何某供述、且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的另一证据为杜文峰的证言。杜文峰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后,向侦查机关供述其有向一个叫“庆仔”的人购买过毒品,并辨认被告人何某就是贩买毒品给他的“庆仔”。杜文峰的证言同样存在诸多漏洞。首先,杜文峰供述其是向一个叫“庆仔”的人手中购买过一次毒品“K粉”,但无法说明其是在何时、何地购买的“K粉”,也无法说明如何联系“庆仔”进行毒品交易,具体购买了多少的“K粉”。也就是说杜文峰无法说明其向“庆仔”购买“K粉”的时间、地点、交易的过程、交易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其次,被告人何某在其供述中从未提及其向一个叫杜文峰的人贩卖过毒品。第三,杜文峰经辨认被告人何某就是“庆仔”,但被告人何某却不认识杜文峰,也否认与杜文峰进行过毒品交易。双方之间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矛盾,在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形下,杜文峰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其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何某自己吸食毒品,且被查获的毒品均是他人放在被告人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被告人何某多次供述其吸食毒品,且已上瘾,而被告人何某的尿检报告结果呈阳性,可以证明被告人有吸毒习惯。

(二)被告人何某供述其持有的毒品是两个都叫“华仔”的朋友将毒品放在其出租屋及家里的,其并未将该毒品贩卖。

(三)被告人何某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

三、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201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被抓获,涉案毒品当场缴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任何损害,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候予以考量。

 

四、被告人何某为初犯、没有前科。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

被告人何某初中学历、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法庭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恳请贵院依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深圳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