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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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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故意杀人罪) (2012-10-10 07:26:19)

标签: 法律文书 分类: 法律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接受

一、关于本案的量刑事实部分。

1.本案属于“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

2. 本案是“因被害方过错”引起的犯罪。

1)被害人不但是一位长期吸毒人员,更为重要的还是一位彻头彻尾的贩毒者,长期卖给被告毒品,供其吸食。这在被告三次《讯问笔录》、证人赖春婷的《询问笔录》、被害人妻子黄冬妹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赖春婷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听别人说林友奇打死谁?”,“打死名山村卖毒品的傻微”;黄冬妹的《询问笔录》第二页“我说,你年纪不小了,要多照顾老婆孩子,不要再次卖毒及吸毒了,不要管人家的闲事了。林宏进也说,你不要再去卖毒及吸毒了,那是一条不归路。被害人则说,从今以后不再卖毒及吸毒了,也不管林友奇的事了”。

2)如果被害人不先引诱被告吸食毒品,等被告上瘾后再卖给他,那么被告就不可能有吸食毒品的习惯,也就不可能涉嫌偷他叔叔林宏非吸毒使用的喷雾器。自然,被告就不可能长期受被害人的欺辱,本案也没有缘由发生。

,这就使得被告产生了不平衡的怀恨心里。第二天,在被告伤势未痊愈的情形下,又被被害人无辜殴打,且逐步升级,其暴力行为直接威胁到了他的性命。

因此,鉴于上述理由,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3. 本案是基于义愤引发的犯罪。

被告自从吸食被害人卖给他的毒品以后,就一直遭受被害人的欺辱,打骂被告如同被害人自己的孩子,

4. 被告的归案源于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 被告人案发后在力所能及的情形下,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

由于事先并没有预料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当被告得知这一后果后,非常的后悔。在被拘留后,被告就积极与自己的家人协商,赔付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父先后根据自己的所能,代被告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一万元。

再者,在本律师会见被告时,他也表现出了深深地忏悔,表示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力争早日获得自由,为被害人的家属及孩子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 被告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案发时刚满18周岁。

被告案发前,一直是遵章守法的村民,没有受过任何形式的处罚,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且在

7. 被告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起因是源于被告长期遭受了被害人的欺辱,且被害人存在着重大的过错。这与无事生非、寻讯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同时,就被害人的恶劣行为本身而言,即使没有被告的义愤杀害,其贩卖毒品等斑斑劣迹早晚要受到惩处,就像同村村民林宏进所言,“那是一条不归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部分。

1. 依据,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及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应当给与从轻处罚。

2.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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