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关于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内容简介:超期羁押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困扰刑事诉讼活动,也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在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治理直至根除超期羁押问题,必须以认识和揭示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为前提,否则,就可能会南辕北辙,事倍功半。本文着重从法院审理环节入手,分析法院审判阶段超期羁押的原因和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法院系统治理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路。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进行羁押,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几年来政法机关一直都在治理和清理超期羁押问题,为此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产生超期羁押的机制和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也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和解决, “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本文仅就法院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作一探讨。
法院审判阶段超期羁押原因分析
关于超期羁押的原因,目前还有不同的认识,但总体上不外乎这样几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办案人员,重视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案件及时审结;一些地方为了壮大严打声威,要求集中处理,统一公捕公判而造成大量超期羁押;一些地方基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干预案件,造成部分案件悬而未决形成超期羁押等。这些分析均有一定的道理,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没有全面揭示出产生超期羁押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体制原因和观念上的原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些所谓的“办案困难”只是加剧超期羁押愈发严重的原因,而不是造成超期羁押得以形成的根本因素,即使不存在这些办案困难,超期羁押问题仍然会十分严重的。令人担忧的是,随着超期羁押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同的部门分别出于功利主义的动机提出了不同的超期羁押原因,有的说案件多人员少,有的抱怨无法开展监督,有的指责超期羁押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和徇私枉法等。如有的就片面强调“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律或有关部门对于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认为“没有对超期羁押的责任进行追究,是造成超期羁押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有的提出“监督权和处分权分离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认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执法的权力,但没有同时赋予对监督者违法行为的处分权,从而使监督的力度无法到位,监督工作不能彻底实施等。笔者认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法律上的原因,有的是制度上的原因,有的是观念上的原因,在这些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还没有消除甚至还没有全面分析和揭示的情况下,仅凭明确责任或者加强监督不可能堵绝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有不同的原因,通过对法院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调查,我们发现,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的原因。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是必然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设置不科学,不能适应所有案件的需要。如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特点。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既有“一刀戳”的简单案件,也有多被告系列犯罪案件,不分难易程度对所有案件一律法定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近年来多被告、多指控特大团伙犯罪案件、涉黑犯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尤其是票据犯罪和涉外犯罪案件大量增加,有的案件被告人多达六、七十人,有的指控犯罪事实多达一、二百起,有的涉案帐本几大箱子,有的涉案卷宗多达上百宗。每个被告人的身份都需要核对(有的甚至还需要出国核对或者需要等待对方复函),每起犯罪事实都应该审查,每张书证都要一一核实,按一天看三宗卷计算,阅完这百拾本卷宗也最少需要一个月时间,还有开庭,没有十天半月,也开不完,还要进行合议,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如何让承办人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严打”以来,我省受理的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中涉及黑、恶势团伙犯罪案件虽然只有20多件,但却涉及案犯400多人。二审刚刚开庭审理的郑州王振松团伙犯罪案件涉及55名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100多起犯罪事实。去年审理的王建华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有66名被告人,200多起指控犯罪事实,仅开庭就用了10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半月内办结,甚至还要判几个被告人死刑,如何保证案件质量?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法定期限是六个月,哪怕是打一分钱的很清楚的官司,也有六个月的时间,而对刑事案件尽管是涉及多起人命案件,也得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很值得研究。也许有人会说,民事案件,不涉及人的自由,时间长一点没关系。但是,难道涉及人的自由的刑事案件就可以草率行事,就可以在短时间内仓促决定吗,就不需慎重对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