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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荣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钟xx,听取了钟xx的辩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x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钟xx无罪。其理由如下:
1、钟xx主观上没有索取贿赂的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有受贿故意。所谓的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钱财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受贿的故意不仅是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是包括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的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本案的钟xx为xx县医药公司办理贷款是正常履行职务,客观上为他人带来了利益或形成方便,但没有证据显示钟xx是为了事后得到“好处”才这么做的。相反的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实际上足以证明钟xx向医药公司所借的22000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孔xx在2005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了公司财会好出帐,就用借款的形式,但以后会逐步销帐。从孔xx这句话可以看出他似乎愿意行贿钟xx,他的行为却表明这句话不真实、不可信。他继续说:2002年2、3月份之后,我叫本公司的财会人员李xx、冯xx、徐xx等人都去向钟xx要回借款,但钟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冯xx去问钟要回借款的次数最多。钟xx于2001年12月18日、25日向医药公司借款,仅隔3个月的时间,医药公司就立即向钟xx展开追索借款行动。这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所表现出的行为吗。
冯xx在2005年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01年12月18日钟xx先找到孔xx经理,孔经理就叫我到经理室,孔对我讲,钟xx急着要点钱用,要向我们公司借款,叫我借10000元给钟,我说借款要写借条的,于是,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的条子交给我,我去银行领款返后,在公司楼梯口把10000元现金交给钟xx,当时没有叫钟xx签字的,是他第二次借款时,我才叫钟在孔xx写的条子背面签上钟xx的名字。钟xx事后在条子上签名,充分表明他不但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还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借款的法律后果。
同时,冯xx还在2007年8月19日的录音中说:钟xx分两次向医药公司借款22000元,讲是家里有急事借钱,不会借很长时间。我一个人追钟xx还款有几次,还到过钟xx所在的储蓄所向他追索欠款(钟xx由信贷科调到储蓄所,魏注,下同。),他对我说:等我不在银行做了会有几万元(意思是买断工龄),可用这笔钱还债。这表明钟xx是愿意还这笔借款的,后因违规行为被银行要求辞职才没有还款能力。也证明孔xx在2002年2、3月之后立即要求钟xx还款是事实的真相——钟xx没有索贿的故意,这完全是一个民事行为,典型的借贷关系。
此外,22000元在医药公司财物账上有明确的记载且是应收款,一直没有以各种方式分批或者一次性冲帐,以做平帐目,就证明医药公司没有送这笔钱给钟xx的意思,更说明孔xx所说的“为了公司财会好出帐,就用借款的形式,但以后会逐步销帐。”完全不真实,应不予采信。
2、公诉机关的证据疑点重重、不合情理。
行贿受贿活动的行为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手段,均突出表现为秘密方式进行。在这种权钱交易的过程中,都不愿意有第三人介入。为了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用“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的手段,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但在本案中,孔xx竞在医药公司大张旗鼓地宣扬钟xx要所谓的“好处费”,而李xx、冯xx等人又都是听孔xx说钟xx要所谓的“好处费”,完全不合情理。其次,孔xx说是李xx或冯xx带钟xx到孔xx办公室要“好处费”,李xx、冯xx的说法又各不相同,李xx说是孔xx到财会办公室对她说钟xx要借款,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的条子交给冯xx;冯xx却说是钟xx先找到孔xx,孔经理就叫我到经理室(这说明李xx不在场)······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的条子交给我。借款的具体地点、在场人员存在重大矛盾。最后的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都事先说好所要或者能给予的金额范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实这个问题的存在。即钟xx、孔xx都没有事先约定,这在受贿案中是不能让人相信和不能接受的。
如果按证人李xx陈述:这笔钱是在单位里“小金库”出帐的······更让人怀疑孔xx、李xx、冯xx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众所周知单位的“小金库”是单位负责人随意支出的秘密账户,不需办理任何手续,第二年即将上一年收支材料全部销毁。但医药公司没有进行“但以后会逐步销帐”,而是在2003年3月仍在账面做应收帐目记载。
3、钟xx与医药公司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
一是钟xx在医药公司的两张条子上都有其签名,医药公司在短时间内向钟xx追索借款,还要求钟xx的大姐钟xx通知钟xx还款,同时至今还保留债权权利。二是钟xx所借款项用于正当途径,没有存放起来不使用。三是钟xx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冯xx的录音陈述证实),只是出现意外而无力还款。四是钟xx在借22000元之前,拿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3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没有个人的大笔存款。30000元还是由钟xx的亲属筹钱偿还金融机构。五是钟xx到广东打工后没有挣到钱,自2002年年底至2007年8月5日止,只给家里寄过两次钱共约1300元女儿抚养费,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关于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应当宣告钟xx无罪。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荣御律师事务所 魏文星律师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