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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辩护词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忠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吴远国二位律师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XXX出生于1994年12月23日,于2008年12月23日满14岁,于今年的12月23日满16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周海军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来看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每一次作案时,都是受另一名未成年人(XXX)的邀约实施的,尽管XX在本案中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并不能否认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相对XX较小的轻地位和作用。

三、本案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轮奸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强奸罪的轮奸情节,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以强奸罪的轮奸情节来量刑。根据刑法犯罪理论,构成犯罪,必须是要达成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中,另一未成年人没有达到犯罪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就不能将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让被告人XXX一人来承担。这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关于本案受害人系患有精神病在量刑时的说明。从相关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受害人是一个智力正常的人。被告人第一次第3页第二行“当时我们就看见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女娃儿也在上网……”,第4页第十行:“当时我和秦浩东在忠县东坡梯道处耍就看见那个莽子妹儿在环宇网吧上网……”,第5页第三行:“我们就走过去问她准备去哪里去,她说去上网……”,第6页倒第八行:“在心语网吧看见那个莽子妹在上网,我们就走到她面前说还在上网啊……”。从上诉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说明,本案受害人是一个智力非常正常的人。如果受害人是一个智力低下不正常的人,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自理,他会懂得上网吗?因此,证据材料中证实受害人患有精神病这一证据希望法庭不予采信。

五、从证据材料和公诉机关指控表明,被告人XXXX的几次犯罪中都没有明确的作案时间,起诉书中指控中每一起犯罪事实中仅是2009年的一天晚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二条关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五项:“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因此,提请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充分关注这一情节。

六、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周海军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七、本案中,被告人XXXX是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在侦查材料被告人XXX的询问笔录第9页倒第一行:“当时就是在网吧看那些黄色网站,看见里面的那些淫秽视频和图片,心里也有点像尝试一下,后来XXX给我介绍那个莽子妹儿后……”可以充分看出,被告人XXX是在受到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后,加上是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没有受到家庭和学校的良好教育,像被告人这样的年龄,应该是还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然而被告人周海军在受到不良影响后,才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事实上被告人也是一个社会的受害者。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注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八、在本案中合议庭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给予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