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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

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

一篇充满无知与偏见的报道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以《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曝光近20人被捕》为题,报道了北京执业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一起涉黑案件时,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新闻。

报道以直接陈述的形式说:“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不管站在法律还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角度,对一起尚在侦查阶段的未决刑事案件,任何严肃的媒体都非常忌讳使用这种明显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的语言,更何况报道没有交代消息来源。那么,这种对嫌疑人负面评价的言辞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

李庄身为合法的律师,其依法执业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怎么能说他“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呢!不仅如此,后文还以“李庄之流”对其称呼,从而给人一种明显的印象:这样的报道不是建立在对事实负责的基础上,基于对社会丑恶行为进行理性和善意批评的目的,而是怀着毫不掩饰的主观恶意。

这篇异乎寻常的报道出来后,不仅遭到律师界的猛烈抨击,而且引起了同行的质疑。报道发出的当天晚上,央视新闻1+1节目即以直播的形式,采访法学界人士,认为中青报的报道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法治精神。央视能够发出这样的声音,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问题远不止于此。上述报道的根本问题,是以一名律师涉嫌犯罪作为由头,使用“重庆政法系统一位官员”这种捏造的消息来源,用大量的篇幅和罕见的言词攻击律师制度——

“……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这是什么话?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律师,均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执业,重庆涉黑案件数量极其庞大,而北京又是律师最为集中的地方,部分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没有任何不妥,怎么能说他们去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呢?

如果李庄涉嫌犯罪,按照司法程序对他进行刑事检控,原本无可厚非。但报道却从一个未决刑事个案上升到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抹黑、谩骂,并充满了对律师制度的偏见和诋毁之词。至于说律师没有为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那“第一次伤害”来自何处?这种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无知,对律师制度的蔑视,能够登上一向具有良好声誉的主流媒体《中国青年报》,令人费解!

对刑事案件报道的乱象

事后证实,这篇未审先定罪,写得有鼻子有眼的报道,不过是重庆市公安机关炮制的“通稿”,然后向众多媒体散发,除了重庆本地媒体外,北京的主要媒体也都收到了这份“通稿”。《中国青年报》没有核实“通稿”中提到的事实,包括那些极端贬损性的言辞,便以本报记者的名义照单全收。

在中青报的报道中,有一段引述被告人龚钢模(即检举李庄的涉黑案被告人)的原话: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为此,《新京报》记者查阅了案卷,发现龚刚模的原始笔录是这样记载的:李庄还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他这样说的目的我一下就明白是让我在法庭上要说警察对我刑讯逼供了的,可以使自己从轻处理,接着,他问我被刑讯逼供没有,我就按他的意思说自己被打过,被吊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