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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6)

【法律教育网 - 国家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263、266、372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钦幸∽财罪。本罪行为的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性,也可能是非物质性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弊⒁饷俺渚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方法,在刑法分则中,有三个地方分别对此作了 相应的规定:一是如果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围处罚(第263条);二是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本条第2款);三是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撞骗的,则定性不同。那么如果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有所不同,前者构成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本条的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3弊⒁馇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必须以冒充国有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行骗。再者,招摇撞骗不仅谋取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果二者构成要件发生重合的情况,应当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如果具体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应适用特殊法条的原则,即二者竞合时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或一律定诈骗罪,而应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2日《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 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的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注意该犯罪对象仅限于印章而不包括公文、证件,这里的公司、企业也不仅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第3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弊⒁馕痹臁⒈湓臁⒙蚵艄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行为人利用这些公文、证件、印章,一般都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常与这些罪行发生牵连 关系,对此,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以其中最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3薄豆赜诔椭纹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依本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4倍杂谖痹臁⒒蛘叻仿粑痹斓母叩仍盒QЮ、学位证明的行为定性问题。上述两高联合作 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本条第2款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高等院校的学历证明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故不能定第1款之罪,但伪造高等院校学历证明必然同时有伪造该高校印章的行为,而高等院校又属于事业单位,故可构成第2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5北咎跛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对这些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的,应以《刑法》375条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