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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明某的妻子张某之委托,指派郑国柱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杨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出售光盘的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杨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向侦查机关积极主动交待所知道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明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已核实被告人杨明某无犯罪记录,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累犯。杨明某这次犯罪,是偶然的。
四、被告人杨明某在本案中无严重的犯罪情节、无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小。
五、被告人杨明某及家属愿按照法庭的要求退回非法所得,如果处有罚金,愿意积极缴纳。
辩护人: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