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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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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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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作者: 时间:2009-10-28 浏览量 8870 评论 0
法律意见书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顺春配偶杨百元的委托,指派王功平、郑贴侨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刘顺春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调查了受害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犯罪嫌疑人刘顺春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第一,刘顺春不构成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 刘顺春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二,该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刘顺春参入盗窃的车中,其中13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理由如下:要成立犯罪,首先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其次该犯罪行为要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具体分述如下:
第五,犯罪嫌疑人刘顺春积极赔偿受害人陈佑喜,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顺春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第六,刘顺春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顺春以前在家时,能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经常帮助村里的残疾人,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到案发时从没受到过任何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说明其以前本性善良,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该案件中该犯罪嫌疑人在前面的犯罪中都是从犯,到后来才发展成主犯;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同案犯陈素美的诈骗行为,有立功表现;该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敬礼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功平,郑贴侨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