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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鞍山赵跃日故意伤害罪认定证据及存在的众多瑕疵
2004年10月28日辽阳中院(2004)辽阳刑一初字第37号判处赵跃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跃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406.68元。
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赵跃日对孙庆文(被害人,男,41岁)到其田地附近牧羊不满。遂用木棒将孙庆文的头、臀、腿部打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孙庆文被打伤后,用手机将此事告诉了母亲贝玉华,在贝与他人将孙庆文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孙庆文讲述了被赵打伤的经过。次日,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孙庆文系由于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4月21日,被告人赵跃日在家中被抓获,中院依据被害人母亲及邻居的证言,公安机关对赵跃日所穿蓝色裤子上浅褐色斑迹检出孙庆文DNA的刑事技术鉴定,认定赵跃日故意伤害罪成立。
律师认为:本案侦察过程中,没有现场勘察证据来证明赵跃日在犯罪现场,犯罪实施过程没有目击证人,家属对DNA检测过程存有异议,法庭认定赵跃日用木棒将孙庆文打伤后逃离现场,那么凶器木棒在哪里?案发现场究竟在哪里?时至今日,赵跃日未承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至今还是零口供。
律师认为:赵跃日的犯罪动机不存在。孙庆文将羊放到农田附近,而田地离房子20米,且有大石墙围着(羊根本进不去院内),当时农田尚未耕地,放入何妨?二人即不认识又无积怨,怎能出手伤人致死?公安局在17点30分钟接到报案到孙庆文死亡有充足时间取证,没有警方介入该案所取的证据,这对本案至关重要的。
本案的依据说法多处自相矛盾:
1、孙庆文死亡时间就出现多种说法: 辽市检公刑诉[2004]44号认定孙庆文2004年4月21日0时20分死亡,孙庆文母亲贝某某说孙庆文是20日23时30分死亡,钢都分局弓矿公安处称孙庆文是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而主审法官王铁元在辽阳日报发文称孙庆文是第二天在医院死亡。而被告方至今未见到死亡诊断书。
2、赵跃日案件物件表述前后不一令人质疑:
送检裤子:鞍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记录为:运动裤、蓝色为主色调、较旧,其左裤腿上有少量红色斑迹。
省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兰色裤子一条,左下裤腿外侧沾有少量浅褐色斑迹。
律师认为:此案件证据认定不足、事实不清,执法机关应给出合理的解释。赵跃日申诉渴望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请上级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真实充足的证据。同时请社会各界给予关注。
申诉代理人认为:赵跃日表述在审理期间遭到了近20小时的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严重伤残至今不能劳动,入监后一直在老残队),现在在抚顺监狱已服刑7年,在此期间赵跃日及家属代理人多次申诉,请求再审出具真实充足的证据,均无驳回。
申诉代理人认为:本案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存在严重瑕疵。至今未找到凶器木棒。案发现场也说法不一;省高院表述发生在赵家田地附近,辽阳中法法官表述在赵家承包田,钢都分局弓矿公安处表述发生在赵家果园,至今本案没有现场勘察报告。
赵跃日案件发生在“命案优先”期间,而辩护代理人提出的定案众多瑕疵至今并未得到合理的解释,代理人表示将申诉到底,相信赵跃日案件会重见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