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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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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二审) (2011-12-08 20:23:27)

标签: 杂谈

王振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振及其亲属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交通肇事罪上诉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两次会见了被告,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调取了保险公司在现场拍摄的照片,查阅了现有的全部卷宗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进行了研究,咨询了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肇事处理专家,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了解。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振构成交通肇事罪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应当重新认定事实,依法改判王振不构成犯罪。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事实表明:交通事故死亡者李秀青驾驶摩托车由最右侧慢车道(第四车道)违法侵入王振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快车道(第二车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李秀青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在本案中,查阅邹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事发当晚制作的现场图,事故当事人的笔录可知: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上诉人王振是驾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长山至邹平县城双向八车道的会仙一路中心双黄线北侧第二车道上,其与李秀青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起始点也是第二车道,后偏移至第一车道。对该事实,邹平县交警大队也予以认定,并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李秀青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即:事发时,李秀青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强制规定,横跨两条车道由最右侧第四车道(慢车道)侵入了左侧第二车道(快车道)。

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秀青是合法借道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滨光鉴字第

可证明李秀青是从路北向路南斜穿马路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3、经实地勘察,大新村即在会仙一路事发现场南侧。

4、交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保险公司拍摄的照片,以及鉴定检验结论(摩托车头西偏南尾东偏北行驶状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摩托车头西偏南尾东偏北行驶状态)

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即斜穿马路。必然是从最右侧第四车道连续变道才到达第二车道。在此过程中,李秀青的连续变道、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以及摩托车无任何灯光的行为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明显、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推断:李秀青驾驶摩托车沿会仙一路由东向西(与王振同向)行驶至接近大新村路口时,提前转弯由路北向路南斜穿马路回大新村的家时发生了事故。这与侦查卷宗中现场图、现场勘察情况及检验鉴定结论意见中摩托车“头西南尾东北行驶状态”的情形是完全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起诉书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一个明显错误之处即:都认定摩托车头西南尾东北行驶方向和状态,却并没有依此事实正确地认定李秀青是处于借道、及连续变道、夜间行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尾灯及转弯未开启转向灯等违法事实。这一认定,掩盖了李秀青的主要违法事实。

实际上,事故发生时李秀青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即: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由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完全可以判断出李秀青在事发时违反了条例和办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