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事罪名

诈骗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非法经营罪

毒品犯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

盗窃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税务类犯罪

走私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 猥亵妇女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信用卡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犯罪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 刑事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2013-09-13 15:32:40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胡廷蛟、唐洪文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非法经营数额、数量、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都能够直接反映其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此外,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质量,也是认定有关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之一。

虽然《 刑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具体界定,但根据《刑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非法经营数额、数量、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都能够直接反映其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对于一些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定罪处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如经营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l)、(2)项之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可以供我们在处理其他非法经营案件时参考。此外,从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危害性来看,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商品专营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通常还会产生其他危害后果,如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质量,也应是人民法院认定有关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之一。在具体案件中,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应当综合考虑,正确判定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1卷(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4一38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

裁判摘要: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我们认为,依照我国《刑法》 和《 行政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业经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犯罪数额,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行政机关未超越职权范围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得累计计算作犯罪数额。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重新计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案例第378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一10页。执笔:赵合理;审编:郭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