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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审辩护词(模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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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审辩护词(模板一) (2010-07-22 14:44:32)
标签: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嫌。。。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名与事实不符。
按照司法惯例,起诉书是依照被告人的罪行重轻而依次序排列的。但是,按照本案的事实,被告人。。。不应排在第一名的位置,理由是:
第一,关于犯意提出的问题。各被告人供述互不相同,被告人。。。供述是。。。而同案人则供述。。。究竟谁是谁非,由于其他的同案人还没有抓获归案,无法判定真伪,此问题应暂且不提。但是,除了这点是未证实事实之外,其他事实均可证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均在同案人。。。之下。
第二,组织他人实施抢劫,是由。。。提出并具体实施的。
第三,抢劫的。。。由。。。直接交给。。。保管,而。。。只是将被抢劫财物的数额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的具体数额及存放的地点,亦未全部看过被抢劫的。。。
第四,隐瞒被告人销赃多两次。
第五,销赃所得的 元,被告人只分得其中的 元,而大部分的赃款在 处,由 支配。
由此可见,就已归案的两个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而言,被告人应该在同案人之下,才符合本案的实情。
二、被告人。。。不是本案的主犯,应该认定为本案中的从犯,其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
(一)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和起辅助作用,因此应该认定其是从犯。
(二)有如下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是从犯。
1、本案犯意的提出是。。。
2、作案人的物色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都是由其他同案人实施,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有参与作案实施人的召集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
3、具体实施抢劫也是由其他同案人召集他人实施的。被告人并不具体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
4、抢得的。。。是由。。。交给其他同案人保管,而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等人抢到财物的实际数额。
5、在销赃阶段,被告人所得。。。
可见在本案中不论是在密谋阶段还是在实施阶段,还是销赃阶段,本案被告人均处于次要的地位,应该认定是从犯,应按照刑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一)本案抢劫的财物在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破案追查,已经追回;另外的,虽然还没有追回,但也追回了相应的钱款,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已减到最轻的程度。
(二)抢劫的手段仅为一般,并非恶劣。
(三)被告人是初犯,他在案发前并没有参与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他之所以参与本案的犯罪,是因为其他同案人提出抢劫,要求他提供线索,他是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贪利思想和侥幸心理的情况下才参与作案的。
四、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靠拢政府,悔罪认罪,并且积极提供其他同案人犯罪的线索,争取立功表现。
(一)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今日开庭的庭审以及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时都没有改过口供,自始至终地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其承认犯罪事实,对今日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证明其有悔罪的表现。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求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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