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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案件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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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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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案件的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1-12-13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详细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有诈骗罪,数额较大,对此没有异议,现就对他量刑处罚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判决王某某很短的刑期,可以判处缓刑,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判决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这一点也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可的事实,对此,辩护人就不做更多的阐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同时,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希望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曾金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