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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9日 国家地区 中国» 广东 »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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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之下可采取盘问及其期限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集体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以下人员:(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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