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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虐待和故意伤害的认定

家庭暴力中虐待和故意伤害的认定

  本案中,梁甫华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罚跪等,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梁甫华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梁甫华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梁甫华对妻子进行殴打和罚跪的时间将近8个小时;在犯罪工具上,梁甫华使用了板凳、皮带等物进行了连续的殴打。可见,梁甫华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危害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梁甫华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梁甫华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梁甫华犯有故意伤害罪。

  最终,房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甫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