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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改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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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改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2012-05-01 21:46:11)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袁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璐犯盗窃罪定性错误,被告人袁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1)对“职务”含义的正确理解。《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法规定的后一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还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刑法并没有将二者仅因利用不同的职务便利而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2)从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还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加以分析。我国刑法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同时对其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明确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也为我们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提供法律依据。如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贪污、受贿罪的实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明确是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厂长等领导层人员,因而应当认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同时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因此,结合刑法犯罪主体的规定,就能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
综上所述,被告人袁璐利用自己在药房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药房的药品,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璐窃取药品金额239227.8元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璐窃取药品金额主要是根据被盗单位在案发后所提供的被盗药品清单所列药品数量以及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以及被告人袁璐、毛寿红的供述及短信记录作出认定的,但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被盗单位南昌大学一附院在案发后所提供的门诊西药房被盗药品清单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理由是:(1)根据医院规定,药房药品必须每个月进行清点,但一附院并没有提供2007年3月至10月每个月清点药品的清单。不提供每个月清点记录,就无法证明2007年3月至6月份被盗药品具体种类数量与2007年6月至10月被盗药品具体种类数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璐作案时间是2007年6月上旬至10月中旬,那么在2007年6月上旬之前被盗药品不应该由袁璐负责。(2)南大一附院门诊西药房药品清点是以药品实物进行清点还是根据药品金额(即凭药房发出的医生处方单总额与出库药品零售价总额计算)情况不明,无法证明该份被盗药品清单所列药品是否与实际缺少药品相吻合。(3)医院药房缺失的药品可能是正常损耗、也可能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多付药品、也可能是其他工作人员顺手牵羊,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该份被盗药品清单所列药品均是袁璐窃取而没有其他可能性。(4)该份被盗药品清单与报案笔录情况不吻合。根据南大一附院门诊药房负责人胡翔的报案登记表的报案内容:2007年9月27日15时许,该药房连续于7月至9月份被盗药品价值13万余元人民币。而这13余万元还是根据药房销售价格计算出来的,而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犯罪数额应当以进价计算,则被盗药品金额只有10万元左右。(5)该份被盗药品清单与电脑下单记录不相吻合。根据袁璐的供述,其每次作案后都以李勇的名义在电脑下单以平账。根据药房电脑药品下单记录,以李勇名义下单的药品金额为129042.53元(137314.13元扣除欧阳南下单的8271.6元),而电脑下单记录的药品金额也同样是根据药品销售价计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犯罪数额应当以进价计算,则同样只有10万元左右,与一附院报案笔录相吻合。
(二)价格鉴证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