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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贪污罪司法审判程序,贪污罪主体认定
公职人员贪污罪司法审判程序,贪污罪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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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帮助
我对二件事的说明
我是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由股东单位派出)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富强小区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回作为退款的补偿,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同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体现应领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2008年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2008年11月6日 普定县检察院认定我贪污11660.2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请律师为我解答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8年11月13日
·夫妻离婚女方无房产,获经济帮助9万元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怎么认定,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怎么办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如何认定?
·精神损失费是夫妻财产吗,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有哪些?
·帮助运赃属同犯,立功可以从轻判决吗?
·父亲伤人后女儿帮助逃匿,窝藏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情况反映
报 告
负责同志:
十五年漫长申诉之路,至今未得解决。司法单位对国家司法程序的不作为,对当事人的申诉7日内不立案也不作书面答复和说明,对上诉案处理任意拖时间。我本人和律师每次找到案件的经办人,要求尽快兑现他承诺的“听证会”,总是叫我们等着,听候通知,不知还要等到何年何月。当事人在案件中无罪,应该尽快给予纠正,为此,特向领导反映。
简况如下:
本人叫彭允文,男,现年73岁(1937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贵阳矿山机器厂退休,退休前,1995年6月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展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将我逮捕,在看守所关押了5个多月后,于1995年11月28日对我“免予起诉”释放。“免予起诉书”认定我有三宗犯罪事实,贪污公款共5650元。但小河区检察院对我的“犯罪”指控,不是事实。我对免予起诉书中的有罪认定不服。因此,我在接到“免予起诉书”七日内向小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本人的书面“申诉”,申诉交去后,如石沉大海,七个多月既无司法文书答复,也无司法人员找我谈话。(后来从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口中得知,区检察院对当事人七日内的“申诉”压根就没有“立案”明目张明的不执行国家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