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参加民主生活会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从职业观念上倾向于对其实施拘留、逮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比例极小。在我国,关押绝对是原则,而取保则属例外,这与国外未决犯的“保释是原则、羁押属例外”正好相反。应当说,这与我国办案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观念误区密切相关,那就是将取保候审的适用视为办案机关的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
事实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于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等理念,已经明确要求:“等待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应自觉贯彻这一精神。
当前,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要尽快树立起扩大取保候审等非关押性强制措施的刑事政策外,还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如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一项原则、是一项权利,并列举出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权和司法救济权,由中立的法官来审查决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总之,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面,既可还法律以人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人有利,又可节省国家的司法成本,还可减少办案机关的被动,对于这样三赢的措施,我们为什么要拒绝呢?象本文中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有确定的姓名、固定的居所,难道我们的办案机关就为了那个害怕万一他们跑掉、担心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一些不方便,就可以将其关之大吉吗?以笔者从事10余年的兼职律师经验,我敢说,我们绝大部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都低估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上随传随到的诚信度。
票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