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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暴力界定——兼论暴力勒索钱财行为

【内容提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属侵财罪,暴力是抢劫罪的常见客观要件之一。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施加于犯罪对象的一种有形的、强制性的物理力,暴力内容和程度包含从最轻微的殴打乃至最严重的杀人。抢劫罪中的暴力上限为剥夺他人生命。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这种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生命、健康的侵害或其名誉、隐私、不法行为等的张扬、揭发相威胁,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比较明显,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常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除威胁外,还可以是暴力或采用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是客观存在的,而非潜在的或将要实施的暴力;胁迫,一般而言,是行为人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的意志,暴力只具有现实可能性。但使用暴力勒索钱财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是应以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作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暴力的标准,抢劫罪中的暴力具有下限要求,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程度应当以客观上是否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被害人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客观说”认为的“一般人”。如果暴力未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就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关键词】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暴力 下限

 

 

    刑法中的暴力属于犯罪客观要件范畴。“暴力通常指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为,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对财物的暴力。” 抢劫罪中的暴力,则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一般构成抢劫罪。但在侵财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既使用了暴力,又实施了勒索行为,两者兼而有之,对这种使用暴力勒索钱财之行为,应如何定性?以下是一则渝水区法院近期判决的案例:2006年7月,为索要钱财,在李某的授意下,张某、宋某持刀持枪蹲守在被害人龚某家楼下。当龚某下班开车回家时,张某、宋某冲上去,把龚某押上车,开车将龚某押至一荒山上。停车后,张某、宋某等人一起向龚某索要10万元钱。遭拒绝后,张某持枪守住龚某,宋某等人则在车内搜走现金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龚某被迫答应给5万元钱,并于第二天早上9点之前将钱汇到银行卡上,之后张某、宋某才将龚某放走。本案中,张某、宋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勒索和强拿他人钱财,其行为性质如何?应以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究竟何在?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均属侵财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比较明显。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常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除威胁外,还可以是暴力或采用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 性,即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种分歧意见。本文认为,张某、宋某等人勒索他人钱财行为构成抢劫罪。上升到刑法理论,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即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

    一、抢劫罪的暴力程度

    1、暴力下限

    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最低程度即下限问题,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界观点不一,规定不同。有些国家、地区在法条里对暴力程度做了明文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  瑞士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才构成抢劫罪。 俄罗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抢劫罪的成立以“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使用这种暴力相威胁”为成立条件。 有的国家则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不过,这些国家有时候会通过判例和学说对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作出限制性解释,要求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在香港刑法中,对人的暴力被称为武力,是一种施加于人身的强制力。“武力的含义比以前立法所要求的暴力要广,施加任何身体上的强制力即已充足,只要足以制服被害者的反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