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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侠影”案一审开庭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来源:《投资时报》《投资时报》记者 戴高城 乌鲁木齐报道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解读称,考虑到案件背后的影响,这意味着汪炜华会被判有罪,在被羁押10个月后,宣判后就有可能刑满出狱
8月8日,当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被法警带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时,手上脚上戴着镣铐,表情严肃。这是他被羁押近10个月后的首次公开露面。
汪炜华是因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财务问题于2013年10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拘留,罪名是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同年11月15日,他被正式批捕,逮捕依据变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投资时报》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庭审过程中汪炜华突然变得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公诉人的询问且语速极快,以致法官多次提醒其保持冷静。对公诉人提出的指控罪名,汪炜华的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
庭审当天,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不过《投资时报》记者获得一份法院的定罪意见书表明,汪炜华损害商业罪“判一年有期徒刑合适”。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解读称,“考虑到案件背后的影响,这意味着汪炜华最终会被判有罪,考虑到他已被羁押10个月,宣判后就有可能刑满出狱。”
公安机关4个证据3个未查实
据《投资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早前公诉机构对汪炜华的起诉书显示,警方前期主要通过4项证据来判定汪炜华涉嫌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罪。
这4个证据分别来自汪炜华发表的4篇博文:《广汇能源的资本巨像必将坍塌》、《广汇能源,黔驴技穷》、《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
其中,汪炜华在文章《广汇能源资本巨像即将坍塌》中分析称,“广汇露天煤炭开采的巨额剥离费用,竟纳入未来长期逐年摊销,煤炭露天开采,总是不断剥离的,而不是一步到位,把矿区的剥离层先一锅端全部挖掉。”以此指证广汇能源有调节利润表行为。
而警方认为,汪炜华捏造并散布广汇能源的中报严重作假。公诉书中表示,煤矿的建设、生产、采矿特性,由于新会计准则未有针对煤矿企业具体核算办法,一般采用行业通行办法解决核算。广汇能源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会计核算期间,剥离量和采矿量不匹配造成财务数据的不可比。汪炜华质疑的剥离率(即开采时剥离的覆盖物和埋藏的矿石量相比的数值)达到8的结论属于虚假事实,损害了广汇能源在证券市场的信誉。
同时,汪炜华在《广汇能源,黔驴技穷》一文中质疑广汇能源计划停牌一周是赤裸裸的操纵自身公司股价的行为。汪炜华指出,广汇能源停牌一周是要保护40多亿元的市场融资盘,以及广汇集团自身的高比例股票质押,“这是赤裸裸的广汇操纵自身公司股价的行为”。
公安机关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汪炜华在未经科学调研的情况下,武断做出广汇能源操纵自身股价的结论,其文章经过多家媒体转载后,造成市场负面影响巨大。2013年7月29日,广汇能源复牌跌幅6.86%,当日市值蒸发32.6亿元,给广汇能源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汪炜华在《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一文中质疑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汪炜华主要质疑广汇能源向其自然人股东张建国名下的其他公司输入资金4.5亿元,以张建国的名义违规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
公安机关则认为,张建国既不是发起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张建国买卖股票行为和广汇能源没有关系。张建国和名下这些公司的借款和张建国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有关系,反映不出张建国个人使用上市公司借款买卖广汇能源股票。因此汪炜华是在未做任何调研的情况下,恶意歪曲,认为广汇能源在买卖自家股票,用这一虚拟事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汪炜华在《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一文中关于“黑帮广汇”的言论。主要是针对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和广汇能源发生债务纠纷,并被广汇能源解除合同一事。汪炜华在微博上称“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给广汇干,干得越多,亏得越大。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排名中国A股第41名。”
公安机关认为,汪炜华这是使用赤裸裸的语言,在其博客中发表歪曲事实的报道,诋毁广汇能源,致使广汇能源在其官网上数次发布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广汇能的商业信誉,给部分广汇能源的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有意味的是,上述所谓证据并没有得到检察院的认同。2014年2月,此案被提交给检察院,检查机关以证据不充分,又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当天庭审过程中,在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4个补充侦查的证据中,补充侦查对于其中“汪炜华质疑操纵公司股价”和“汪炜华质疑违规买卖股票”的结果是“正在核查中”,对“汪炜华的‘黑帮广汇’言论”,补充侦查则称“无法调取相关资料”。
对此,汪炜华的辩护律师严义明则当庭质疑公诉机关。“对我当事人的4条证据有3条是正常核查或无法查实,如何能起诉当事人。”
汪炜华则认为,这是公诉机关的片面解读,并没有联系文中的内容,只是对自己结论的定罪。汪炜华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开庭当天,严义明也代其做了无罪辩护。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本案焦点
据《投资时报》记者了解,从2012年10月20日开始至汪炜华被捕,汪炜华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或转载了32篇对广汇能源的评论,这些文章引发了各界对广汇能源的质疑。
“天地侠影”事件在网络、尤其是财经社区群体的影响如同寒潮而过。一位长期流连于雪球网(网络财经社区、汪炜华曾在此多次发文质疑广汇能源)的用户表示:“汪炜华被抓后,敢说敢质疑的人少了好多。”
上述法律界人士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我对这个案情持悲观态度,案子无论是从法理还是证据方面都不符合逻辑,显然背后的司法干预太大,尽管这个案子的案情很简单。”
汪的性格如同其文风一样,为此有人说他“文章太毒”,但汪炜华却坚持着自己的“毒舌”作风,无论是对广汇能源还是对等。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广汇能源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系由汪炜华的行为所造成”。
公诉方提出的诸多证据试图证明由于汪炜华的文章导致广汇能源的商业受损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而严义明则辩称,依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从结果来看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严义明举证称,一方面,在汪炜华发表文章期间(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广汇能源与上证指数以及同行业的的股价走势对比图了解到,此期间广汇能源股价的涨跌走势正常,与上证指数以及同行业的中国石化[微博]、中煤能源股价的走势基本一致,未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形。
另一方面,严义明认为,广汇能源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极大程度上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无法确认是由汪炜华的行为所造成,广汇股价下跌的过程中,上证指数及同行业的中国石化、中煤能源股票也同样发生了严重下跌情形。
“天地侠影”案事件记
2012年10月20日开始至2013年10月12日
汪炜华以“天地侠影”的网名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或转载了32篇对广汇能源的评论,并对广汇能源提出造假、操纵股价等质疑;
2013年9月
广汇能源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12日,汪炜华被新疆乌鲁木齐市警方“跨省刑拘”,涉嫌罪名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2013年11月15日
汪炜华被当地警方正式批捕,逮捕依据变成了“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2014年2月
此案被提交给当地检察院,但检查机关以证据不充分,又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2014年8月8日
汪炜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一案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辩护方坚持做无罪辩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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