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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贤经典辩护词: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无罪辩护

 

 这起被哈尔滨电视台方圆之间栏目以《事故无现场》为题报道过的交通事故案件,一时间成为当地百姓热议的话题,当地法律界也极为关注该案。西部时报对此案进行了长篇报道,新法网、东北新闻网、交通事故网、新华网等各大媒体相继予以转载,现此案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辩护词:  

           合理怀疑不被排除,不能认定赵玉金有罪

 

审判长、审判员、诸位旁听的同志们:

    作为赵玉金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了一审的全部庭审活动,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赵玉金作了无罪辩护。今天再次接受赵玉金及其家属的委托参加二审辩护,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认为一审对赵玉金所作的有罪判决是不能成立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本辩护人再次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予以采纳。

   第一点、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可靠而充分的客观依据

   1、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本次事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赵玉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是判断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是定案的依据。那么赵玉金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其违章行为与受害人受重伤的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几位当事人的口供:

*** 丁日发:(见卷宗询问笔录45——47页)

    小代骑摩托车拉着我由西向东行驶至小王家附近,这时有一台农用三轮车超一台同方向停在道边的一台车(静态车),直奔我们车行驶过来,把我们车刮了,把我腿给刮了,我们晃了两下没倒-------(事故经过)。

?你们车与对方车相接触时在道的什么位置

:在道的南侧。

?当时发生事故后你车是否倒地

:我蒙了,不知道倒没倒。

?你当时戴安全头盔了吗

:我们俩都没戴头盔。

*** 代景福:(见卷宗询问笔录39——41页)

    我骑车在路上由西向东走拉着我叔走到小王屯时在我车前面有个松花江面包车距我车有10米多,这时由东向西有一辆农用三轮运输车距我车有两三米时突然向我车撞来,撞到我车前把上------

?你喝酒了吗,喝多少

:喝了,喝了一瓶啤酒

?你看见对方车时,你俩车相距多远

:我看到它时已经很近了

?为什么发现那么晚

:我没理会那辆车,当时我正和后座上的人我叔说话呢,我当时溜号了。

?在发生事故时道上有别的车吗

:在我车同方向前面15-16米远有一面包车

*** 赵玉金:(见询问笔录,卷宗36页)

    我开农用三轮车从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到小王家屯时,有一辆大翻斗车由西向东行驶,我与大翻斗车会车,有台二轮摩托车从翻斗车后边驶出,摩托车与我车左倒车镜相刮,我下车捡倒车镜没看着摩托车,把倒车镜扔到我车斗里,我就开车继续向西行驶-----

    上述内容就是三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地点、现场环境和肇事经过的描述,其共同点是:两车行驶的方向-即:赵玉金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代景福驾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之间有一台车(是面包车也好,翻斗车也好,亦或是其他什么车也好,总之有一台车,这是能够确定的事实。)根据这些已知事实和三方当事人所陈述的特点,我们来分析并做一下模拟演示,看谁的说法更加贴近或符合客观事实?

   (1)、根据丁日发陈述:三轮车是在超一台同方向停在道边的一台车时与二轮摩托车相“刮”的,说明被超的这台车是与三轮车同方向的静态车(见图一),而代景福对这台车的陈述却是与二轮摩托车同方向的而且是在行进中,不是静态车,这种完全相反、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陈述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其一;其二,丁说:两车相刮时,我们晃了两下没倒,紧接着又说:我蒙了,不知道倒没倒,如此大相径庭且自相矛盾的陈述又怎能作为证据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