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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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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1-06-10 浏览量 0 评论
原创文章 作者:孙湖 陈青峰律师 时间:2011-03-22 17:31:4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委托,指派本所孙湖、陈青峰律师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且经其本人同意。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进行了必要调查。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采纳。
一、关于减轻处罚的立功方面的问题。
被告人XXX被动归案之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抓捕其他同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即ZZZ/CC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证据和理由包括,1、侦查机关于2009年3月18日出具的《破案经过》;2、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3、内蒙古政法网和内蒙古呼伦贝尔日报的4份公开报道(庭审中已提交法庭);4、被告人XXX在法庭上的有关供述与辩解。上述一系列证据互相印证,可以清晰、准确地证明被告人XXX案发之后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当然,报纸的报道属传来的间接证据,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政法网的公开报道毕竟不是空穴来风,均来自于侦查机关,效力至高无上。
二、关于从轻处罚的坦白方面的问题。
被告人XXX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有关抢劫案件全部事实,始终如一地供认自己是抢劫案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且积极主动供述了与抢劫案件有所牵连的人员“黑妹”、VVV。同时也为固定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积极主动有所配合。这些表现完全符合坦白情节之特征,应该认定为坦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条件。
三、关于全案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1,针对被告人XXX具备立功法定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公诉人提交了一份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反驳“立功”成立,那么抓获的两条“线索”或方法是否重叠,哪条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仍须查实。
2,是谁“顺手牵羊”在故意杀人后,将被害人的手机从现场拿走?对此被告人ZZZ/CCC各执一词。对此,法庭审理对此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
3,拿走手机一部,ZZZ当庭坚持说是在XXX授意之内,而VVV与XXX当庭予以否认,这个问题,是否在实施抢劫的预谋之内?
4,只抢现金,不抢其他财物的辩解能否成立?拿走一部手机的犯意是否清晰?是为占有还是为销毁?直接决定着案件性质。
5、“通话”的次数。XXX离开现场去提现,ZZZ/CCC留在现场看守被害人。期间两方通话的次数XXX与ZZZ说是四次;CCC却说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