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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潘xx故意伤害罪案辩护词
潘xx故意伤害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评议参考:
一、该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双方均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仅仅因地边界闹纠纷十余年,农村基层组织、派出所、乡政府等几乎都出面调解过,问题仍未解决,以至于造成双方互殴、各自受伤、一方重伤。造成如此结果,双方都有过错。
事发当天,双方先是争吵要打架,被侯庆梅等劝阻没有打起来(卷宗61页四行)。后被告人潘xx与被害人潘xxxx及其子发生殴打。潘茂华家属、潘茂中家属和侯庆梅等去拉架。在拉架过程中侯庆梅的左脚也被潘茂运之子砍破了。因对方人多,被告人潘xx抵挡不住,极力想逃离,在反抗中误伤被害人手指,这与有意识的故意去砍伤手指主观恶意明显不同。被告人潘xx极力逃跑,在逃跑中跌倒,爬起来又接着逃跑,被害人潘xxxx和其子仍然追打被告人,甚至追到潘道华家门口,因为潘道华劝阻才停止(卷宗67页)。以上事实说明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潘xx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xx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从不惹事生非,无任何前科劣迹,置被害人潘xxxx受伤是十多年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双方互殴、一时误伤,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潘体奋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已的行为极为后悔,悔过态度真诚、坚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消除民间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出席吉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效果是评判案件裁判最终效果的标准,是确保刑罚功能发挥的基础,必须努力兼顾两个效果,努力追求积极的案结事了。凡是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积极减少社会危害的,都可以从宽处理。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与双方纠纷十余年没有解决有关。如果一味严惩被告人,将增加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消除民间纠纷、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减弱双方对立情绪、消除民间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由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是在互殴中误伤被害人手指,主观恶意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过态度真诚、坚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消除纠纷、促进和谐、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请求法庭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考虑缓刑。
辩护人: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 高士勇律师
2009-11-06
注:2009年10月16日张军在吉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注大约敌稿时候,有高律师修改,去除了我原告的三分之二还多,可见,我的基本功还是太差了!
回来后有修改了大约6遍,因为既不清楚,按照少数次算为12稿。明天要用,来不及修改了,不然,还可以请高律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