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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及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2012-06-18 01:04:24)
标签: 东莞看守所 东莞刑事辩护 东莞刑事律师 牛山看守所 东莞法律咨询 分类: 刑事辩护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陈泽超
【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二、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
三、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东莞刑事律师提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东莞刑事律师陈泽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会见、法律帮助、取保候审、专业的刑事辩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本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嫌盗窃、抢劫、抢夺、交通肇事、贩毒、强奸、职务侵占、非法经营、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善于抓住各种对被告有利的观点和事实辩护,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并有多个案件为被告争取到判处适用缓刑。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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