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烟草的价值与威严2
一,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得数
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2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鲁高法2007第94号)<关于印发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五,(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烟叶收购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者擅自收购烟叶,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量刑。。。。(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关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一)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烟草烟草专卖品活动中,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收购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其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本条中所述的“标价”是指用价格标签等局面形式向消费者公开标注的价格。本条中所述的“市场中间价格”是指在查获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对应的批发价格,查获地统一批发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该产品在全国烟草行业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对应的批发价格。全国烟草行业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目录中三种以上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进行价值估算。本条中所述的“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是指相同品牌、规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没有相同品牌、规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的,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万分等近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对于参与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予以劳动教养。(2007,5,14)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烟草专卖局文件鲁高法(2009)5号《关于印发全省涉烟案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是一件非规范性的文件,内容涉及立案,侦查,起诉,定罪,量刑多个方面,公检法烟草专卖局必须协调一致,共同承担打击涉烟犯罪和涉烟违法的任务。能判实刑的不判缓刑,构不成犯罪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