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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几个例释
例1:甲在本市开了家旅馆,生意不好,于是甲张贴出招收年轻女服务员的广告,当天就招进了10名年轻姑娘,夜里,甲提出让她们接客卖淫,遭到拒绝后,甲于是当着其他姑娘的面将其中4名强奸,并指使帮手乙、丙对她们以破相相威胁,10名姑娘被迫屈从于甲。以后,甲还指使乙、丙每天对10名姑娘进行监视,防止她们逃走,强迫她们接客,发现稍有不从者即进行毒打。数月之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该旅馆进行突击检查时,营救出了这10名姑娘,将甲、乙、丙一起抓获。现问:对甲、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请写下你的答案和分析,再看我的解析,最后作一下总结。
付英解答:(版权所有,请勿转贴,内容摘自葵花《司法疑难解答》、葵花《同步经典题库》)
答:本问涉及到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以及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甲以招募、暴力强迫的方式,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其中3名姑娘实施强奸后迫使她们卖淫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能是组织者,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刑法已经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不是当作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故对乙、丙帮助甲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相关知识如下:
(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卖淫的行为。
区分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主要在于:? ①前者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卖淫的故意;后者的行为人是组织卖淫的故意。? ②前者的对象是不愿意卖淫的人,无人数多寡的限制;后者的对象则是愿意卖淫的人,且限于多人。 ③前者的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不愿意卖淫的人员实施卖淫行为;后者的行为人主要采用平和手段把愿意卖淫的人组织起来。?
两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手段中常常包括了强迫的行为,考虑到组织行为本身的特征,即属于复合行为,通常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的方式、手段,在该种情形下,直接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强迫卖淫罪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前提是被组织者与被强迫者是同一的)。如果组织和强迫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则应分别定罪,予以数罪并罚。?
(2)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限于组织他人卖淫犯罪的帮助者、辅助者,其可以是1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不能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协助组织者与组织者之间不适用共犯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设置了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故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例2: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对象,包括男性吗?? (2)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3)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4)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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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问涉及到刑法上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各形态的归罪处理。?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如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2)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归为一罪,即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又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犯罪对象在法定范围内是同一的,即均为成年人,则无需并罚而作为一个罪,即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
(3)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应按照《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第 36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又因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嫖宿幼女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不是选择性罪名,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等从一重处罚的情形,故必须实行并罚。
(4)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引诱幼女甲卖淫的,在法律上单独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乙卖淫的,在法律上没有针对其对象进行特别的规定,故仍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处理。因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不是选择性罪名,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等从一重处罚的情形,故必须实行并罚。
相关知识如下:
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以及居间介绍卖淫嫖娼,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嫖宿幼女罪是指在嫖娼时,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嫖宿的对象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否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3:某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3岁)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现问: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设乙已满15岁,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请写下你的答案和分析,再看我的解析,最后作一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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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问涉及到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甲在已得知乙尚未满14岁的情况下又带乙到住处嫖宿,显然构成嫖宿幼女罪。如果乙已满15岁,则甲嫖宿已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客观上都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交,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前者是在幼女卖淫的前提下与幼女发生性交,而且发生性交的行为征得了幼女的同意;如果幼女虽然是卖淫女,但并不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仍应认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则是嫖宿幼女之外的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问中的甲两次与幼女乙嫖宿,尽管第一次嫖宿时只知道乙是卖淫女,而不一定知道乙为幼女,但第二次嫖宿时已经明知乙为幼女,而且两次嫖宿行为都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行为。故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