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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12-30)

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柘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广峰,男,于2010年5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广峰在任柘城县起台镇信用社副主任期间,在2007年9月,起台镇史大村委会史本立等人经徐广峰之手在起台镇信用社申请贴息贷款6.5万元,2008年9月贷款到期后,徐广峰将史本立等10人的贷款全部收回,此贷款收回后,徐广峰不交起台镇信用社入帐,在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私自用于个人建房,案发后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XX、史1XX、史2XX、史3XX、史4XX、周XX、徐XX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峰利用担任信用社副主任职务之便,将收回的本单位贷款不入帐,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广峰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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