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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赵某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赵喜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仅就对其量刑处罚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以及2011年4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喜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赵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而关于这一点也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可的事实,对此,辩护人就不做更多的阐述了。
二、从旧兼从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11年4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尽管暂时黑龙江省高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没有出台本地区认定的具体数额,但结合以前的认定标准,对于本案的诈骗数额应当做从宽考虑,而不能机械性套用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对诈骗犯罪量刑的规定来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当在起刑点、基准刑和增加刑期上放宽处罚的幅度,这也体现了刑法所一贯坚持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罚原则。
三、被告人赵喜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刚才的庭审中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且表现一贯较好,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和偶然犯罪,这些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对赵喜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罪,但根据上述辩护人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对被告人赵喜减轻处罚,加之被告人赵喜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已经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此,应当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处罚的幅度内对其量刑处罚,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辩护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11年5月1